11月2日的晚间,
重磅消息一个接一个!
先是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
接着是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3条。
最后监管层放了大招!马云老师被四部门约谈!
来看看到底因为何事!
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蚂蚁回应
据证监会官方消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不过具体约谈的内容并没有披露。
针对央行等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实控人马云及井贤栋、胡晓明一事,11月2日晚间,蚂蚁集团回应称,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央行主管报纸连续3日发文
点名蚂蚁集团
近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连续发声。
10月31日,《金融时报》转载刊发《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
11月1日,再次刊发标题为《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
11月2日下午,该报再次撰文《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
银保监会官员发文点名花呗等
金融科技类产品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央行、银保监会:
网贷公司对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30万
2日晚间,央行、银保监会还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贷业务风险,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意见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注册资本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征求意见稿称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来源:网信江门综合整理
原标题:《昨天,马云被央行等四部门约谈!还有重磅新规出炉!》